“感谢检察机关帮我解决了多年的房贷困扰……”日前,在签署和解协议后,监督申请人董大姐向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检察官道谢。
2013年,董大姐从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2020年,董大姐因未及时还款,银行催收贷款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判决解除《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董大姐应向银行支付欠款。但一审判决生效后,董大姐仍未还款,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房产也面临被拍卖风险。董大姐不服法院裁判,遂来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南岗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询问当事人、调阅法院卷宗进行审查,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不具有法定监督情形。为进一步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检察机关决定开展息诉调解工作。
在沟通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得知董大姐与银行长期“失联”是因其身患喉癌、无法说话,医疗费用使其家庭经济困难,“断供”确有苦衷。银行方面,在沟通、催款过程中,董大姐对银行工作人员有较强的对抗情绪,难以继续沟通,银行也不同意和解。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随后,承办检察官多次与董大姐沟通,深入了解董大姐的内心想法,认真介绍检察机关职能,倾听其苦衷和心声,消除对抗心理,同时指出“断供”和“失联”的不当之处。董大姐终于向承办检察官袒露心扉,表达其想保住房子、达成和解的愿望。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对银行相关工作人员释法说理,积极劝导双方达成和解。
经过检察机关的不懈努力,董大姐与银行逐渐缩小预期差距。银行本着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充分考虑董大姐的实际困难,同意检察机关调解方案,双方成功达成民事和解。最终,检察机关与执行机关共同促成了本案在执行阶段的和解。
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将民事检察和解的法律效果延伸至执行和解,有利于防止程序反复,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实现了用尽可能少的司法资源获取尽可能好的司法成果,增强了群众的司法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