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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
刑事执行检察的“前世今生”(第四期)
时间:2022-06-28  作者:陈捷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刑事执行检察的“前世今生”(第四期)

       除刑罚执行监督、监管执法活动监督以外,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还被赋予其他一些业务内容:
       1.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是指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的,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的检察活动。
案例:赵某某等八人涉嫌寻衅滋事、盗窃、强迫交易罪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八人均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涉恶”人员。根据最高检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检察工作要求,执检检察官逐人提审犯罪嫌疑人,形成询问笔录,了解侦查期间是否受到刑讯逼供,并将询问经过同步录音录像,切实起到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监督作用。
       2.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是指办理监狱、看守所内发生的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案件。
       案例:被告人陈某因抢劫罪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服刑期间被告人陈某在监室内与同监室罪犯王某某发生争执,陈某用开水瓶砸向王某某头部,致王某某右脸部受伤。经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的职责是对监狱侦查的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监狱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此案由所辖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该案的依法查处震慑了监管场所内服刑罪犯的违法又犯罪行为,对促进监管场所服刑罪犯知法、守法和预防监管场所服刑罪犯又犯罪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3.办理控告、举报和申诉案件。受理监管场所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犯罪问题提出的控告、举报,以及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4.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通过以上四期的讲解,相信大家已经对执检工作内容有了初步的了解。作为执检人,我们还会继续不断探索,更新服务理念,做好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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