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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检辅人员和行政人员改革获得感

时间:2020-05-21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毕圣

录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

审核: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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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   
       2018年3月,崔智友、覃建宁、罗金仁、唐锦波、彭石华、黄花春等12位广西代表团全国人大代表在参加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联名向大会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健全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议。   
       代表们提出,实行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后,员额检察官职业发展空间得到了明显拓宽。但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行政人员与员额检察官相比,职业发展空间明显偏低。中央明确,实行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整合后空出的领导职数,主要用于解决检察辅助人员和检察行政人员职级待遇,但对如何使用没有具体明确,实际上比较难落实。三类人员因身份和内部分工不同,职业发展空间差异悬殊,未入额检察人员思想波动较大,不利于检察队伍内部稳定。   
       而且检察辅助人员和检察行政人员待遇水平偏低,影响了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队伍的稳定与建设,一些地方甚至发生竞相往司法警察序列挤的情况。   
       对此,代表们建议,建立健全检察辅助人员和检察行政人员职务序列,进一步拓宽职业发展空间。根据检察职业特点,修改完善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研究制定检察院行政人员职务序列,提高各级检察院检察辅助人员和检察行政人员职务等级和职数比例,进一步拓宽检察辅助人员和检察行政人员职业发展空间。   
       □最高检答复   
       最高检在给代表的答复中表示,司法体制改革来,中央有关部门非常重视检察辅助人员和检察行政人员的健康有序发展。   
       2019年6月,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正式实施。2019年5月,中央组织部和最高法、最高检印发《关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职级设置管理的通知》,明确检察官助理职级由特级检察官助理至五级检察官助理,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二级巡视员至一级科员一一对应,书记员职级由一级高级书记员至六级书记员,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一级调研员至二级科员一一对应。职务与职级并行改革后,检察院的行政人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职级职数可以与本院其他相应层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级职数按照各自比例统筹核算和使用。改革后,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人员的晋升空间更加广阔,发展渠道更加畅通,检察人员的待遇可以进一步改善,有利于解决西部地区基层公务员晋升空间受限、职业待遇不高的问题。   
       关于完善工资制度改革政策,2019年,最高检对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行政人员月平均增资情况进行了初步摸底,个别省份有的市级检察院、基层检察院仍存在月平均增资额达不到同级政法委机关和司法行政系统人员新增的改革补贴水平的情况。主要原因是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全国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最高检对此高度重视,作为检察人员职业待遇保障中的重要问题向中央政法委进行汇报,争取共同推动解决。下一步,最高检将联合中央有关部门,通过调研、督导等方式,推动检察人员待遇落实到位。   
      □一线亮点   
      广西崇左:两类人员职数统筹使用落地   
      今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检察院经有关部门同意,开始着手推进司法行政人员(含检察技术人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数的统筹核定和使用工作。   
      根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检察院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分为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含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四类。该院在落实中发现,在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和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职级晋升中,司法行政人员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系列进行职级晋升,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按各自职务序列职级晋升。由于两类人员各自人数不多,分别计算导致有的职级职数相对少,影响了部分人员的合理晋升。同时,基于人员配备的历史原因,司法行政人员一般资历深、职级高,而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大多数是年纪轻、职级低,两类人员各自使用职数不符合队伍的实际和工作的需要。   
      根据中央组织部、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级设置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各级法院、检察院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与本院其他相当层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级职数,可以按照各自职数比例统筹核定和使用,该院经过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统筹和使用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与本院其他相当层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级职数的建议。   
    (邓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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