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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时间:2018-07-18

来源:未知

编辑:鲍禹

录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

审核:国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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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申诉受理范围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下列申诉: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证人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义务
       1、作证的义务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义务
  1、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
12309职务犯罪举报电话常识
  (1)什么是12309举报电话?
  12309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正式启用和开通的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该号码经原信息产业部核配,属公益服务号码,是举报职务犯罪专用电话。
  (2)设立12309举报电话有什么意义?
  全国统一的12309举报电话启用和开通,解决了全国举报电话号码不统一的问题,号码简单易记,功能也比较完善,为群众举报或咨询服务提供了更大方便。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便民措施,体现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
  (3)群众如何通过12309电话向检察院举报?
  群众向当地检察机关举报时,可在话机上直接拨打号码12309,然后,根据语音提示举报。
   (4)如何向外地检察机关举报?
  如果是准备向外地检察机关举报,举报人应在12309前加拨外地检察机关所在地的国内长途区号。
  (5)12309举报电话及举报网站能举报些什么?
  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受理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和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6)拨打12309举报电话是否收费,如何收费?
  拨打12309举报电话要收取一定的费用。收费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规定执行。本地拨打按市话标准收费。
  (7)拨打12309举报电话时的注意事项?
  在拨打12309电话举报时,应注意四点:一是注意保密,不要在人多或者可能被被举报人发现的地方拨打电话,以免举报消息泄露,遭到打击报复;二是口齿清晰,以便于工作人员准确记录;三是清楚说明举报事项,如被举报人和举报事实等,便于侦查工作的开展;四是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也可以实名举报。为便于检察机关与举报人联系,举报人可以自愿留下自己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8)12309举报电话的工作时间?
  12309举报电话在正常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非工作期间有录音和自动传真。
  (9)有没有举报网站?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网站:www.12309.gov.cn。全国各地群众均可登录该网站进行网络举报。举报人根据网站页面提示提交举报信息后,网络系统将自动生成一个查询密码,举报人日后可凭密码登录网站查询举报线索处理情况。
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
  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信访须知
  1. 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1)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2)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3)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4)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5)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6)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7)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8)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2. 人民检察院设立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信访工作,并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3. 信访事项的管辖
  (1)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以及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2)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信访人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提出的复查请求。
  (3)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信访事项,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在受理后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4. 信访事项的受理
  (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住址和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经宣读或者交信访人阅读无误后,由信访人和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信访人提供的控告、举报、申诉材料认为内容不清的,应当要求信访人补充。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要求信访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2)接受控告、举报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须对其控告、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诽谤他人,以及诬告陷害、诽谤他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3)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接待时间和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的时间,每年应当不少于十二次,每次不少于半天。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每年应当根据情况不定期安排接待时间,或者深入基层组织开展联合接访活动。
  (4)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把控告、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
  (5)对于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5. 信访事项办理
  (1)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
  (2)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答复信访人: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当支持;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应当研究论证并予以采纳;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不予支持,并向信访人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3)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通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答复由承办该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原则上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答复应当由承办部门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共同负责,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通过答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辩明事实,分清责任,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举报答复应当注意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以邮寄方式书面答复署名举报人的,应当挂号邮寄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5)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人民检察院收到复查请求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立案复查,不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6)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地点反映诉求,做到依法有序信访。对于信访人的下列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对于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人民检察院,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侮辱、殴打、威胁检察人员,或者非法限制检察人员人身自由的;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破坏信访接待场所设施,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 信访事项的交办和督办
  (1)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以代表本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下列重要信访事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举报内容较详实,案情重大,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多次申诉未得到依法处理的;检察长批办的。
  (2)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结期限的,需经检察长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办理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理由。
  (3)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监督纠正: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的;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其他需要监督纠正的事项。
  7. 责任追究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提出建议,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政工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逮捕决定申诉的权利
  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并附申辩理由。
  10、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1、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2、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3、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义务
  1、如实回答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2、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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